2025 年 7 月 15 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上海中国航海博物馆原副馆长严俊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受贿违法所得及收益予以追缴。这一判决不仅彰显了司法机关对职务犯罪的零容忍态度,更揭开了这位曾执掌千亿国企的 “一把手” 长达 14 年的贪腐轨迹。
法院审理查明,严俊的贪腐行为贯穿其在上港集团的核心任职期。自 2009 年起,他利用担任总裁助理、副总裁、党委副书记、总裁等职务便利,在航线运营、业务承接、公司上市、费用结算等关键领域为他人 “开绿灯”,非法收受财物折合人民币 3601.65 万余元乐鱼体育官网。值得注意的是,其受贿行为覆盖了上港集团从传统港口运营向资本运作转型的关键阶段,涉及金额之大、持续时间之长,在近年来上海国企腐败案件中较为罕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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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上港集团历史上最年轻的总裁之一,严俊在 2014 年接任时曾被寄予厚望。然而,他却将职务权力异化为谋取私利的工具。例如,在某国际航线合作项目中,严俊通过干预招标流程,使特定企业以高于市场 30% 的价格获得运营权,个人收受好处费超千万元。此类操作不仅损害了国企利益,更破坏了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二、司法裁量:罪刑法定与宽严相济的平衡
本案判决体现了刑法 “罪责刑相适应” 的基本原则。根据《刑法》及司法解释,受贿 300 万元以上即属 “数额特别巨大”,可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严俊受贿金额达 3601 万余元,远超量刑起点,但法院最终判处十二年有期徒刑,主要基于以下从轻情节:
- 主动供述与退赃:严俊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罪行,并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事实,体现了认罪悔罪态度。
- 赃款追缴到位:通过积极退赃,涉案 3600 余万元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最大限度挽回了国有资产损失。
- 无前科与配合调查:严俊无刑事犯罪记录,且在调查过程中未出现对抗侦查的极端行为。
法律界人士指出,在当前反腐败高压态势下,此类判决既彰显了对 “关键少数” 的严惩力度,也体现了司法机关对个案具体情节的审慎考量。例如,相较于同期宣判的原中国足协主席陈戌源(受贿 8103 万元被判无期徒刑),严俊的量刑差异主要源于受贿金额、退赃情况及社会危害程度的不同。
三、连锁反应:国企治理与足球反腐的双重震荡
严俊案的爆发与上港集团前董事长陈戌源案形成 “多米诺效应”。两人曾在上港集团共事多年,严俊被视为陈戌源的 “左膀右臂”。陈戌源 2023 年因受贿 8103 万元被判无期徒刑,其犯罪行为同样涉及利用上港集团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利。这种 “前腐后继” 的现象暴露出国企权力监督机制的深层漏洞。
值得关注的是,严俊在辞去上港集团职务后,转而担任上海中国航海博物馆副馆长,这种 “曲线避险” 的路径引发舆论对国企高管离任监管的质疑。尽管上港集团在 2023 年 7 月公告其辞职,但未披露任何内部整改措施。有专家建议,国企应建立 “关键岗位离任审计终身追责制”,防止权力寻租空间转移。
此外,严俊案与足球领域反腐形成微妙关联。陈戌源在调任足协主席后,曾推动上港集团与足球产业深度绑定,而严俊作为其旧部,被指在俱乐部运营、球员转会等事务中存在利益输送嫌疑。虽然本案未直接涉及足球领域,但两人案件的先后宣判,客观上强化了公众对 “政商足坛利益链” 的认知。

四、警示意义:权力监督与制度重构的迫切性
严俊案折射出国企治理中的多重风险点:
- “一把手” 权力集中:作为上港集团总裁,严俊在人事任免、项目审批等领域拥有绝对话语权,缺乏有效制衡。
- 资本运作监管缺失:在公司上市、并购重组等资本活动中,存在利益输送的灰色空间。
- 离任审计流于形式:从港口高管到事业单位任职的身份转换,未能阻断其贪腐惯性。
针对这些问题,上海市纪委监委已启动国企领域专项整治,重点排查 “影子股东”“期权腐败” 等新型贪腐手段。法律专家建议,应进一步完善国企内部监督体系,例如推行 “党委前置研究讨论重大经营管理事项清单” 制度,强化纪检监察机构的独立性。
结语
严俊从国企高管沦为阶下囚的蜕变,既是个人理想信念崩塌的悲剧,也是制度监督失效的镜鉴。随着反腐败斗争向纵深推进,如何构建 “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 的长效机制,仍是摆在国企治理面前的重大课题。本案的判决再次证明:任何试图挑战法律底线的行为,终将付出沉重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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